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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宇坤与江春、霍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坤,江春,霍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586号原告王宇坤,农民。被告江春,农民。被告霍春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坤与被告江春、霍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宇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宇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庆东二0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兴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