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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西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中与河南豫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河南豫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西初字第00129号原告刘中,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豫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振乾,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中诉河南豫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刘中承担。审判员  霍跟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