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李钦彩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郯执字第167号本院在执行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印娟、李钦彩、李虎、黄继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钦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彩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钦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