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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终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董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终字第0010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沛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公开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董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董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某撤回上诉。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德远代理审判员  李小婷代理审判员  秦瑞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