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终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肖永海与黄益斌、翁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1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永海,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涵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益斌,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彩霞,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上诉人肖永海与被上诉人黄益斌、翁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肖永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永海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永海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75元,减半收取为2788元,由上诉人肖永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庄莉琳代理审判员邱园园代理审判员吴瑞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林爱如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