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西金与被申请执行人石党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西金,石党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张西金,男,汉族,宿松县人,住宿松县。被执行人:石党寅,男,汉族,宿松县人,农民,住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西金与被申请执行人石党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标的为6000元借款,案件诉讼费50元。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依相关规定给予申请执行人张西金司法救助4000元,申请执行人张西金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西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执字第003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