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3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宇坤与杨瑞国、吴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坤,杨瑞国,吴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584号原告王宇坤,农民。被告杨瑞国,农民。被告吴振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坤与被告杨瑞国、吴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宇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宇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庆东二0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兴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