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孟凡军,刘晓智,郭光梓,焦立先,刘爱兰,魏全庆,李兴华,牛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区庐山路1028号。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被执行人孟凡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晓智,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光梓,男,汉族。被执行人焦立先,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爱兰,女,汉族。被执行人魏全庆,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兴华,男,汉族,。被执行人牛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孟凡军,刘晓智,郭光梓,焦立先,刘爱兰,魏全庆,李兴华,牛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525137.16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商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叮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