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济南万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综保泰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万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综保泰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字第222号原告济南万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苏永宝,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国,男,194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济南综保泰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港兴一路300号科研楼1-101五层510。法定代表人于跃进,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文杰,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燕,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万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综保泰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万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万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万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济南万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