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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邱泽栋、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邱泽栋,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355号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责人李全良,行长。被执行人邱泽栋,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仲,经理。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邱泽栋、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斌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新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支付借款及利息173833.0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泽栋、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斌暂无可其他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8月15日申请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3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