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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建光与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177-1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光。被执行人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袁炳臣,局长。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3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至今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银行存款248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