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执民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董卫民与蒋奕、李如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民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董卫民与被执行人蒋奕、李如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嘉海商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卫民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蒋奕所有的坐落于海宁市硖石街道上城蝶园17幢1单元501室房产,本案经参与分配,现已执行到位25247元,余款因两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海执民字第41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蒋奕、李如柏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