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商初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行北园路支行与王宝恒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园支行,临沂市河东区久利食品有限公司,王宝恒,临沂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商初字第28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园支行。法定代表人武玉国,行长。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久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恒,董事长。被告王宝恒,男,1948年4月2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被告临沂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克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园支行诉被告临沂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宝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园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园支行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后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波审 判 员 咸彦江人民陪审员 刘 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增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