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厦海法执行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祖发、周裕良、周宏云、陈庄雄、陈景与被执行人李礼清船舶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祖发,周裕良,周宏云,陈庄雄,陈景,李礼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厦海法执行字第275-1号申请执行人陈祖发,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流水镇。申请执行人周裕良,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执行人周宏云,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执行人陈庄雄,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执行人陈景,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流水镇。被执行人李礼清,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流水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案,厦门海事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1、通过法院送达程序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不在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下落不明。2、经向福州市、平潭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平潭县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4、经向福建省各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记录,至2015年7月20日为止,其银行账户均显示没有余额。5、我院已于2015年4月前往唐山海事局调取了“建航168”船舶所有权证书,体现为2006年1月20日起船舶所有人属于唐山海港锦源海运有限公司,非所有,并且工商银行南京下关支行在该轮上拥有1000万的抵押债权。6、在我院另外的案件(2015)厦海法执字第45号中也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过一遍,暂无财产,并于2015年5月4日暂时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调查和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水柱审 判 员  郑秉物代理审判员  王端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