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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余宏东与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陈立丰管辖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宏东,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陈立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971号原告:余宏东,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秦云,系公司董事长。被告:陈立丰,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受理原告余宏东诉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陈立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审查,涉案工程位于合肥市新桥机场。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合肥市新桥机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新桥机场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合肥蜀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倩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