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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法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利琴与闫海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法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陈利琴,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人,农民。被执行人闫海东,男,1982年9月7日生,汉族,泽州县川底乡人,农民。陈利琴与闫海东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9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闫海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利琴预付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利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闫海东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陈利琴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海东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领取了执行款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泽执字第365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闫海东负担,且已缴纳。执行员  李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