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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旭东,金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3210号原告胡旭东,西峰区。被告金萍,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旭东与被告金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旭东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旭东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旭东负担,退付原告胡旭东150元。审判员  苗海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维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