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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港民初字第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如皋市长江镇顺鑫五金经营部与侯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长江镇顺鑫五金经营部,侯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501号原告如皋市长江镇顺鑫五金经营部。负责人孙小兵。被告侯涛(曾用名“吴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如皋市长江镇顺鑫五金经营部与被告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皋市长江镇顺鑫五金经营部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如皋市长江镇顺鑫五金经营部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市长江镇顺鑫五金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如皋市长江镇顺鑫五金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会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黄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