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布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诉热尔么扯日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热尔么扯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布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热尔么扯日,女,生于1975年8月13日,2010年9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布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7日被布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公安局看守所。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以布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热尔么扯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琼、代理检察员谢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热尔么扯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热尔么扯日���2015年3月11日贩卖了价值1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阿力某某,同天贩卖了价值1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热尔某甲,正准备贩卖给吸毒人员呷体某某的时候被接警前来的布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当场抓获的还有吸毒人员呷体某某、阿力某某、热尔某乙、热尔某甲。民警当场从热尔么扯日身上搜出5砣毒品可疑物,净重4.7克,查获毒资120元,后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热尔么扯日身上搜出的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热尔么扯日犯罪的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毒品称量记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热尔么扯日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热尔么扯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庭审理中,被告人热尔么扯日提出只卖给了阿力某某和热尔某甲,没有卖给呷体某某。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晚上,被告人热尔么扯日在自己家中贩卖价值10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阿力某某、价值10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热尔某甲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还抓获吸毒人员热尔某乙和正准备购买毒品还没来得及购买的呷体某某。民警从热尔么扯日上衣左包内搜出5包毒品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4.7克,查获一把用于分割毒品的小剪刀和毒资120元。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热尔么扯日贩卖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布拖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热尔么扯日贩卖毒品一案的来源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11日22时20分,布拖县公安局民警接��名群众举报称:“热尔么扯日在家贩卖毒品,望前往处理。”接警后民警赶往热尔么扯日家中,将正在贩卖毒品的热尔么扯日及吸毒人员热尔某甲和阿力某某等人抓获,并当场从热尔么扯日上衣左包内查获5包白色毒品可疑物。3、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热尔么扯日衣服口袋里查获毒资120元人民币和一把用于分割毒品的小剪刀,从热尔么扯日上衣左包内查获5包白色毒品可疑物。随后对毒品可疑物、毒资和小剪刀一套依法扣押。4、毒品称量记录,证实从被告人热尔么扯日处搜出的白色毒品可疑物5包经当面称量,净重4.7克。5、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5)凉公物鉴(毒品)字第351号理化检验报告书,证实从被告人热尔么扯日处缴获的4.7克白色毒品可疑物中提取0.1克送检,从所送检的白色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6、被告人照片、抓获现场照片、毒资照片、用于分割毒品的剪刀照片、毒品称量照片和毒品送检照片当庭交被告人热尔么扯日辨认,被告人热尔么扯日均无异议。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热尔么扯日的年龄、身份、住址等基本情况。8、证人热尔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1日因热尔某乙身上没有钱,热尔么扯日送了一包毒品给其吸食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9、证人阿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1日阿力某某在热尔么扯日处购买了价值10元的毒品吸食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10、证人热尔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1日热尔某甲向热尔么扯日买了价值10元的毒品来吸食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11、证人呷体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1日呷体某某准备去热尔么扯日处购买毒品吸食时,还没来得及买就被公安民警抓��了。12、布拖县人民法院(2010)布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热尔么扯日于201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布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13、被告人热尔么扯日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11日晚上,热尔么扯日在家中贩卖价值10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阿力某某,价值10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热尔某甲,热尔某乙身上没有钱,热尔么扯日就送了一包给热尔某乙吸食,呷体某某还没来得及购买毒品就和阿力某某、热尔某甲、热尔某乙一起被公安民警抓获了。公安民警从热尔么扯日上衣左包内搜出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毒品可疑物1包和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毒品可疑物4包,还查获了一把用于分割毒品的小剪刀和毒资100多元钱。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这些证据经公诉人当庭宣��、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被告人热尔么扯日亦无异议,应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热尔么扯日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海洛因4.7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热尔么扯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热尔么扯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贩卖毒品罪,具有毒品犯罪再犯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热尔么扯日在庭审中提出只卖给了阿力某某和热尔某甲,没有卖给呷体某某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符,且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予以采信。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热尔���扯日具有多次贩卖的情节本院不予认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判决如下:被告人热尔么扯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苏嘎尔日审判员 毛 阿 英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春 燕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