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尤新国诉被告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新国,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89号原告尤新国(系泉州市洛江区罗溪豪兴达鞋厂的经营者),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代理人陈晰,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系泉州市名牌研究会工作人员,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中段东途路口。法定代表人陈开基,局长。委托代理人尤晓君、苏瀚华,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新国诉被告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新国负担。审 判 长 黄 婷代理审判员 李红艳人民陪审员 洪渊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丽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