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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五终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杜胜利、杜胜明与同太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胜利,杜胜明,德惠市同太乡新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胜利,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胜明,男,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立国,吉林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惠市同太乡新风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德惠市同太乡新风村。法定代表人曹得君,村长。委托代理人王晓萍,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胜利、杜胜明与被上诉人德惠市同太乡新风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胜利、杜胜明的委托代理人梁立国,被上诉人同太村的委托代理人王晓萍、法定代表人曹得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德惠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回上诉人杜胜利、杜胜明。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白 雪代理审判员  梁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