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泉水与被执行人栾学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泉水,栾学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于泉水,男,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大秦家街道办事处黑顶于家村。被执行人:栾学秋,男,1953年9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林家埃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泉水与被执行人栾学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招执字第5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成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