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孙成付与孙多艮、孙多林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付,孙多艮,孙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孙成付,男,汉族,生于1954年5月6日。被执行人孙多艮,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24日。被执行人孙多林,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5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成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多艮、孙多林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多艮、孙多林应给付孙成付赡养费6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多艮、孙多林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孙多艮、孙多林应给付孙成付赡养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勋志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