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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吕安友等与孙仁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安友,徐功兰,杨明,吕昊天,孙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城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吕安友,男,生于1944年4月18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徐功兰,女,生于1945年3月15日,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明,女,生于1980年4月13日,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吕昊天,男,生于2004年10月18日,汉族,学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仁勇,男,生于1982年6月26日,汉族,无业,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吕安友、徐功兰、杨明、吕昊天与被执行人孙仁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作出(2014)历城少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安友、徐功兰、杨明、吕昊天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历城执字第5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玉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