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惠燕董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27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玉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