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商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德华、李海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德华,李海报,侯卫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商初字第616号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被告:李德华。被告:李海报。被告:侯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德华、李海报、侯卫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李继兵审判员 傅 军审判员 卢志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