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4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严平、廖晓英与严善刚、胡永平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平,廖晓英,严善刚,胡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445-2号申请执行人严平。申请执行人廖晓英。被执行人严善刚。被执行人胡永平。本院与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宜宾民保字第105-1号民事保全的裁定,查封了位于宜宾县柏溪镇科贸路(兴旺家园)1幢3-6-2号产权证号为宜县房权证柏溪镇字第2005031**号房屋一套。现因该房屋确权给严平、廖晓英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宜宾县柏溪镇科贸路(兴旺家园)1幢3-6-2号产权证号为宜县房权证柏溪镇字第200503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家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