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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全成与李海军、李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成,李海军,李世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刘全成,农民。被告李海军,农民。被告李世军,农民。原告刘全成诉被告李海军、李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全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海军、李世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刘全成诉称,2011年9月,被告李海军、李世军向原告借款20000元,当时约定利息2分,2013年5月14日被告李世军归还原告本金20000元,尚欠利息7000元,当时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支,载明:“今欠到,刘全成利息柒仟元整(7000元),李海军、李世军,2013年5月14日”。现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利息7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欠据1支。被告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经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利息款7000元,于2013年5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支,载明:“今欠到,刘全成利息柒仟元整(7000元),李海军、李世军,2013年5月14日”。原告现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海军、李世军欠原告利息款7000元这一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所证实,原告现请求被告偿还该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海军、李世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海军、李世军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全成利息款7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海军、李世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利琴审 判 员  牛爱鑫人民陪审员  牛贵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峰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