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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凤合与阜南县焦陂镇人民政府、阜南县焦陂镇朱郢村民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合,阜南县焦陂镇人民政府,阜南县焦陂镇朱郢村民委员会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41号原告:吴凤合,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东区。被告:阜南县焦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阜南县。法定代表人:时守宇,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徐付忠,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阜南县焦陂镇朱郢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南县。法定代表人:吴凤忠,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凤合诉被告阜南县焦陂镇人民政府、焦陂镇朱郢村民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审判员  林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戎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