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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岳明星、谭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明星,谭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763号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先君,通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岳明星,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15日,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谭玉琼,女,汉族,生于1965年6月12日,住四川省通江县(系岳明星之妻)。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岳明星、谭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岳明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XXXX账户有存款3858.58元、通江农行西门分理处XXXX账户有存款10695.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明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XXXX账户及通江农行西门分理处XXX账户,冻足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