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执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莒县小店镇古迹崖社区耿家庄子村经济合作社与王金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莒县小店镇古迹崖社区耿家庄子村经济合作社,王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1743号申请执行人:莒县小店镇古迹崖社区耿家庄子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来常红,该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王金刚。申请执行人莒县小店镇古迹崖社区耿家庄子村经济合作与被执行人王金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金刚所有的位于莒县小店镇古迹崖社区耿家庄子村经济合作社600亩土地上的核桃树3万棵及房屋30间、院落两处。二、被执行人王金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