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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中胜汽修有限公司与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中胜汽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菏泽路中断。组织机构代码76365211-1。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10342-2。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组织机构代码41072423-9。本院在执行胜利油田中胜汽修有限公司与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50292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叮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