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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仕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仕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690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法定代表人李小刚,职务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仕明,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仕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先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