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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岔民初字第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许小勇与陆志均、吴新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勇,陆志均,吴新芳,如东兴彤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457号原告许小勇。被告陆志均。被告吴新芳。被告如东兴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兴发村6组。法定代表人陆志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勇诉被告陆志均、吴新芳、如东兴彤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许小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海军人民陪审员  杨月琴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师先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