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岔民初字第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许小勇与陆志均、吴新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勇,陆志均,吴新芳,如东兴彤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457号原告许小勇。被告陆志均。被告吴新芳。被告如东兴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兴发村6组。法定代表人陆志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勇诉被告陆志均、吴新芳、如东兴彤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许小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海军人民陪审员 杨月琴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师先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