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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民确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军与彭玉磨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军,彭玉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确字第00020号申请人陈军。申请人彭玉磨。本院于2015年8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军与申请人彭玉磨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军与申请人彭玉磨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1日经白河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陈军于2015年8月31日前偿还彭玉磨借款55000元。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军与申请人彭玉磨于2015年8月11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