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磊与石河子市新安镇春雨绿色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磊,石河子市新安镇春雨绿色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磊,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市新安镇春雨绿色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春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来富,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磊为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市新安镇春雨绿色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5)下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克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新宝、代理审判员董春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磊,被上诉人石河子市新安镇春雨绿色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来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5)下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由上诉人周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杨克新审 判 员 杨新宝代理审判员 董春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