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新德与桂林金穗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德,桂林金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黄新德。被执行人桂林金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人民路148号三楼1号。法定代表人韦乃政,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新德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桂林金穗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3699元。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虽有房地产等财产,但因涉及债权人和债务较多,需对其财产统一处理和分配,但短期内难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涉及债权人和债务较多,需对其财产统一处理和分配,但短期内难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桂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临桂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电付审  判  员  褚钟光审  判  员  马竹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