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00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李某甲,女,1995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74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王某已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