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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胜堂与王家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黄胜堂,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家顺,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黄胜堂依据(2015)长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家顺给付医疗费4008元,2015年03月27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764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7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曹立新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兆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