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严正兴、韦平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严正兴,韦平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责人:李晓,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正兴,被告:韦平侠,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支行与被告严正兴、韦平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