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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大全齐市交通房地产王彦涛、赵文兴、陈立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全,王艳涛,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立农,赵文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796号原告黄大全被告王艳涛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春东第三人陈立农第三人赵文兴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大全诉被告王艳涛、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陈立农、赵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大全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大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大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丛文权代理审判员  马涌泉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O一五年八年五日书 记 员  张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