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倪粉琴、范敬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153号被执行人倪粉琴。被执行人范敬峰。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倪粉琴、范敬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倪粉琴、范敬峰应支付申请人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中心案款57380.50元,承担执行费760元。本院已执行32672.50元,尚有30417.17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倪粉琴、范敬峰家庭生活困难、患有疾病,尚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庆城执字第1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克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兴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