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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常州新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德盛利集团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500号申请执行人:常州新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夏墅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薛岳新,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德盛利集团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海滨五路***号。法定代表人:肖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常州新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德盛利集团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商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1796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商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