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华与被执行人刘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华,刘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华,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勐泐大道*号*栋*单元。被执行人刘珊,女,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退休,现住景洪市宣慰大道***号。本院受理刘建华申请执行刘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西民二终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建华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12587元(其中执行费87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50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云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