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刘某,1983年3月14日。被告李某,1985年7月17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生三个子女。因工作原告经常不在家,2014年7月1日,原告发现被告有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致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9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原判已生效六个月,在此期间双方无法沟通。现诉至法院请求:一、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女刘嘉怡、刘嘉茵、刘嘉勋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成年;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当庭辩称,答应被告的条件可以离婚:1、被告的财产原告都还回来;2、三个孩子由被告抚养;3、被告离婚不离家;4、原告给被告10万元。另外,被告没有原告在诉状中说的出轨的事,只是开玩笑说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4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刘嘉怡;××××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刘嘉茵;××××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刘嘉勋。现婚生三个子女均随原告生活。2014年7月起,原告怀疑被告有出轨行为,夫妻之间因此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9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仍以被告有出轨行为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婚前经过二年多时间的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具有较好的夫妻感情;导致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怀疑被告有出轨行为,关于被告是否有出轨行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如果原、被告在今后共同生活中,彼此能够互信、互谅、互让,双方都能够为三个可爱子女的健康成长作长远考虑,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矛盾纠纷,双方就完全能够和好。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禹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