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林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789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明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微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