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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商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林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789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明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微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