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李克卷与马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卷,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李克卷。被申请执行人马辉。李克卷与马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辉银行存款3073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3073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马辉应当承担3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3月25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