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蔡晓萍、鲍思卿申请执行赵春江、邵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晓萍,鲍思卿,赵春江,邵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蔡晓萍,女,53岁。申请执行人鲍思卿,女,29岁。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田少华,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春江,女,36岁。被执行人邵桐,女,14岁。本院在执行蔡晓萍、鲍思卿申请执行赵春江、邵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春江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的理赔款依法进行了扣划,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蔡晓萍、鲍思卿与被执行人赵春江、邵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13)集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栾天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