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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委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晓亮、马建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委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榕,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晓亮。被执行人马建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建亭、马晓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26539.87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8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忠审判员  张民峰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