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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雅青、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雅青,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民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刘雅青。被执行人: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冀志峡,系邢台××诚轧辊有限公司董事长。刘雅青申请执行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在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尚有1310000元货款没有收回,2015年6月24日我院对该货款予以冻结,可供我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2015年6月24日我院冻结被执行人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在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的411884.18元货款到南和县人民法院(单位名称:南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和支行,账号:13×××7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扬 微信公众号“”